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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7万亿元市场要变天!监管为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立规矩

    2021-06-11 21:18:08 来源:北京商报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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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发布以来,资管产品相关制度配套文件一直在有序推进。6月11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信息显示,银保监会、央行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集中度管理、流动性管理、杠杆率、偏离度等方面都做了不同程度的收紧,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强监管大幕正式拉开。
        产品杠杆水平不得超120%

      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3日,监管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年多,正式文件终于落地。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结合监管实践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通知》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征求意见稿中的“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

      同时规定,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在光大银行(601818,股吧)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看来,《通知》从制度上对现金类理财产品进行规范,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补齐短板,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划定120%杠杆主要是现金类理财产品具有高流动性,容易出现集中大规模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并对其他市场产生负面外溢效应,因此,监管部门对单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率上限进行了规定。

      限制投资组合平均期限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既是“资管新规”过渡期的产物,也是当前理财转型的重要抓手。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发布,要求资管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2018年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首次提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并允许此类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自《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来自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全市场开放式产品存续规模为19.51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的比例为77.95%,同比增长5.39个百分点;其中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为7.34万亿元,占比为29.34%。

      北京商报记者关注到,现金管理类产品备受银行理财转型青睐的主要原因就是“流动性特征”,且产品架构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通常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

      “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通知》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为加强久期管理,《通知》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同时,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当前,国内对现金类产品投资范围、集中度、定价、久期和杠杆管理等方面均进行细致规范,后续需要金融机构针对现金类理财产品特点,完善内部产品管理流程、加强业务培训等,提升机构合规意识。”周茂华说道。

      单设过渡期至2022年底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充分考虑对机构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一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通知》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依法合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对于存量,银行及理财公司应以《通知》发布日为基准时点,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

      对于增量,依据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剩余期限、评级等满足《通知》各项要求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合规投资。此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已将债性的银行永续债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可合规投资。

      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的存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持有至到期。

      “可以预见的是,产品规模收缩,会导致产品经理被动处置资产,会引发一定的负偏离问题。” 看懂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卜振兴分析称,但是银行客户选择现金管理类产品一方面是基于收益,更多的还是基于安全性和流动性,这部分客户的产品偏好并不会随着新规的出现发生大的变动,只要规则统一了,产品规模就不会出现大的波动。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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